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755號
PCDV,110,司促,17755,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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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5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李政 


債 務 人 林凱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玖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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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