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308號
PCDV,110,司促,17308,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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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0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吳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捌佰叁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
│  │648830元│10月13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0 年│至民國101 年│年息1.2%   │
│  │648830元│11月14 日起 │5 月13 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1 年│至民國101 年│年息2.4%,每次│
│  │    │5 月14 日起 │8 月13 日止 │最高連續收取期│
│  │    │      │      │數為九期。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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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