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274號
PCDV,110,司促,17274,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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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方荷雅即方云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
  本金叁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方荷雅即方云沄於民國97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4056509300223604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10 年04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8,860元整未
  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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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