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方荷雅即方云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
本金叁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方荷雅即方云沄於民國97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4056509300223604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10 年04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8,860元整未
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