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志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志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780459288,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7日止累計87,667元正未給
付,其中82,518元為消費款;4,24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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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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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志評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2518 │ │5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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