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16號
PCDV,110,司促,16716,202106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志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志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780459288,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7日止累計87,667元正未給
  付,其中82,518元為消費款;4,24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志評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2518 │     │5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