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李淑君
法定代理人 陳氏雪貞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香如即復興美髮工作室、林怡妏即廣福興美髮
工作室、蔡宜臻即西維亞工作室、柯香如即漢生美髮工作室因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各被告應給付原告及提撥退休金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叁佰柒拾陸元,原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
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壹仟伍佰零柒元(計算式:4,520元×1/3=1,50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