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林清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毅欣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6,
696 元、勞工退休金4,939 元、健保費用3,475 元,合計1 萬5,
110 元(計算式:6,696 元+4,939 元+3,475 元=15,110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
前開請求給付積欠工資6,696 元、勞工退休金4,939 元,金額共
計1 萬1,635 元(計算式:6,696 元+4,939 元=11,635元)部
分應暫免徵收2/3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即為487 元(
計算式:1,000 元—1,000 元×11,635/15,110 ×2/3 =487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