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101號
PCDV,110,勞小,101,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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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01號
原   告 歐連進 
被   告 賴滄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3 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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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