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75號
PCDV,109,重訴,375,2021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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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廖友誠

被 上訴人 歐陽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5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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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