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張貴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
款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 萬1,8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
4,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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