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18號
PCDV,109,重訴,218,202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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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燦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銀河 

      張哲嘉 
      游榮聰 
      游博熙 
      游榮隆 
      游榮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銀河等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給付
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萬8,0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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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