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鴻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 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
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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