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627號
PCDV,109,訴,2627,202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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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7號
上 訴 人 李葉秀妹
被 上訴人 李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 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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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