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59號
PCDV,109,訴,2259,2021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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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雷正道

參 加 人 雷祖英
被 上訴人 呂道真
      黃甯瑋
      黃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 萬96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 萬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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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