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雷正道
參 加 人 雷祖英
被 上訴人 呂道真
黃甯瑋
黃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 萬96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 萬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