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9年度,148號
PCDV,109,消債職聲免,148,202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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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圓川(原名:陳家華、陳美緣)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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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