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圓川(原名:陳家華、陳美緣)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於民國110年5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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