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謝忠孚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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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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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 23號民事裁定自109年6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 查,本件聲請人雖經債權人陳報有連儀飾品有限公司及陸藝 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各新臺幣5,000,000元。惟查,該等 公司分別自96年10月12日起停業至111年4月8日、103年4月2 3日申請停業至111年4月30日,均無營業狀態。亦查無該等 公司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資產負 債表或其他可證明營利事業狀況之資料,有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109年12月28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1090607435號函、1 10年5月11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所字第1100602746號函在卷可 稽。堪認聲請人就上開二公司之出資額已不具清算價值,無 變價實益,且債務人復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據此堪 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 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 本院於110年6月5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 序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陳報狀、本院函文、本院 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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