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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