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176號
PCDV,109,勞簡,176,2021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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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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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