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6號
原 告 陳李秋碧
李初惠
李雪美
李雪玲
李雪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敬如律師
被 告 蕭楷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川淵律師
林洋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系爭土地」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