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1號
PCDM,110,附民,41,202106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張莉莉

被   告 徐子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0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 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1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 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徐子詠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27748 、 30626 、31339 號)後,固由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0 01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 罪,被 害人係劉玉清傅曾嬌姝等2 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然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0306 號、第10307 號、第10308 號及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10 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涉嫌幫助詐欺取財部分(被害人包 括原告張莉莉在內),業經本院以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 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且未經起訴 ,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因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在 案。原告既以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被害人之身分,向本院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此部分既未經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



自得另循通常民事訴訟程序或以其他合法方式主張權利,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郭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