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18號
PCDM,110,附民,318,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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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尚妹娥
送達代收人 尤柏燊律師         
被   告 余昱聖
      于昭賢


      高亜倫
      李宜諺


      呂念祖

      邱帷綾

      陳佳君
      尤定睿
      黃緯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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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