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程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程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0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 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又 於107年至109年間因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9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共2罪、本院以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7年度審訴字第 23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確定在案,前等案件嗣經本院 以109年度聲字第24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前揭案件所定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1年1月24日,而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12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年6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