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鑑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
付字第3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鑑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鑑恭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 7 年5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5 月28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601511 號函與所附同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5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 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 刑人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向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