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志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志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志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5 日送監執行(先執行殘刑2 年8 月3 日),嗣經法 務部於110 年5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