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01號
PCDM,110,聲,1901,2021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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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0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馬偉鋆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74
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馬偉鋆(下稱異議人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78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再經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688 號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現於強制戒治中,而評估標準 業經民國110 年3 月26日修正,故應適用新的評分標準進行 評估,如低於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檢察官即應依職權 將異議人釋放,但檢察官仍繼續執行,故據此聲明異議等語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固定有明文,惟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是對於檢 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法院所為准駁的裁定,自應有一 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8 號裁 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異議人針對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688 號裁定強制戒治 之處分,業以同於本件聲明異議理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經 本院於110年6月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727號裁定以「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戒執一字第74號戒治處分執行 之指揮應免予執行」等情,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727號裁 定1份附卷可憑,佐以前開裁定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110年5 月17日,先於本件的繫屬時間(110年5月7日;詳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則異議人對同一檢察官所為之同 一命令,持相同理由,再行向本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揆諸 前揭說明,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無異議之實益,是 本件異議人重複聲請聲明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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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