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88號
PCDM,110,聲,1888,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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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潘沛瀠

被   告 余承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
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沛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潘沛瀠因被告余承諺犯詐欺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 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 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余承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 金額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 行,復經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派警 拘提無著,且具保人潘沛瀠經檢察官通知送達後,被告復未 自行或由具保人帶同遵期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上午10時及 同年5 月4 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 前揭刑事判決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及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新北地檢署對具保人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對被告之 送達證書及基隆地檢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又被告 已於110 年2 月16日出境未歸,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 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 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綜上,可徵 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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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