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08號
PCDM,110,聲,1608,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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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兼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蔡仲威律師
       徐明豪律師
被   告 溫睿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115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以110年
度聲字第231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0年度侵抗字第7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儀律師蔡仲威律師徐明豪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 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 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 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 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 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二、經查,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林俊儀律師蔡仲威律師及徐明 豪律師雖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15號妨害性自主案 件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檔案,惟其等聲 請狀並未敘明聲請之理由,是否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具體內容(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等訴訟權益有影響之,欲用以保障其等法 律上利益等情),致本院無從審酌個案情節,而決定是否允



其等所請。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 意事項第2條第3項規定,命其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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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