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194號
PCDM,110,簡,2194,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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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管懷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8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管懷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第6行「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書」補充為「110年4月7日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 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 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固有如事實欄所載 構成累犯之前科犯行,然觀諸其前案類型之犯罪類型、罪質 、侵害法益與本案施用毒品罪迥異,與本案顯無關聯性,參 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基於罪 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考量,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不予 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 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 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三、本件扣案之黑色及白色結晶,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 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



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 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8171號
被 告 管懷仁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另案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管懷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1月20 日執行完畢,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36號、第 2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3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12月 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09年11月23日1時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住處,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1月22日 23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因行跡 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 0. 040公克、驗餘淨重0.037公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管懷仁坦承不諱,復有採尿同意 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 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40 公克、驗餘淨重0.03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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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