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53號
TYDV,106,訴,1053,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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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3號
原   告 李和泰
被   告 游長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嗣本院以106 年度補字第322 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揭裁判費,該裁定於 民國106 年7 月6 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 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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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