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971號
PCDM,110,簡,1971,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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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HOAI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3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HOAI共同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11行:「竟於民國109年5月間..., 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正確性。」,應更 正為:「竟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花』及不詳之成年女 子,共同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 意聯絡,由阮氏懷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至同年月25日期間內 某時,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代價,交付其照片予『阿 花』轉交該不詳女子,由該不詳女子偽造上有阮氏懷照片之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1張(其上資訊:統一編號:Z000000000,姓名:鄧氏易;出生日期:民國61年8月6日;配偶: 林中春;出生地:越南;住址:新北市○○區○○○路0段 000巷00號3樓之1)後,於林口長庚醫院對面之便利商店交 付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予阮氏懷拍照留存於手機中。嗣阮 氏懷並於109年5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傳送該檔案予何再 銘作為身分證明以應徵工作,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核發國 民身分證之正確性、何再銘與鄧氏易」。
㈡、證據部分:「扣案手機內留存偽造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 1張」應更正為「證人何再銘手機內留存偽造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照片1張」;證據部分並補充「證人何再銘於警詢之 證述、搜索同意書1紙」、。
二、應適用之法條:
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證書,屬刑法第212 條 之特種文書,而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偽 造、變造等犯行予以明文規定,相較於刑法第212條係針對 所有一般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之處罰規定,係法規競



合,戶籍法之規定應屬於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 從重處斷之原則,若有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者,應優先適 用戶籍法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 第1項之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花」、不詳女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行使,其 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 請書於所犯法條部分漏載戶籍法第75條第2項,惟於事實欄 已載明被告有持上揭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應徵工作使用,本院 自得併予審究。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規避查緝及在臺非法工作,竟偽造我國國民 身分證並持以行使,已損害我國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何 再銘與鄧氏易,更造成我國潛在社會治安問題,行為應予非 難,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 清潔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前揭偽造之國民身分證1 張,據被告於偵查中陳稱丟掉了 等語(見偵字第34頁反面),而並未扣案,且卷內並無證據 證明該偽造之身分證仍然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465號
被 告 NGUYEN THI HOAI (越南籍)
女 49歲(民國61【西元1972】
年1月14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居無定所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
看守所)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THI HOAI(中文名:阮氏懷)係偷渡來臺之越南籍 人士,為掩飾其非法來臺之身分,竟於民國109年5月間,與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花」及不詳之女子共同意圖供冒用 身分使用,基於偽造中華民國國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阮氏 懷交付其照片予「阿花」轉交不詳女子,由該不詳女子依據 阮氏嫩提供之照片偽造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1張(其上資 訊:統一編號:Z000000000,姓名:鄧氏易;出生日期:民 國61年8月6日;配偶:林中春;出生地:越南;住址:新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1)後,交由阮氏懷拍 照存於智慧型手機中持以證明身分應徵工作,足以生損害於 戶政機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正確性。嗣於109年12月23日上 午10時50分許,在其擔任清潔人員之新北市○○區○○路 000號總督府社區內為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 勤隊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阮氏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㈡被告阮氏懷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查處資料、外國人管制檔 查詢、指紋卡片、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 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手機內留存偽造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照 片1張;
鄧氏易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國民身分 證罪、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所犯違反戶籍 法第75條第1項偽造國民身分證罪,應係刑法第212條偽造特 種文書行為之特別規定,不另論偽造特種文書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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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