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55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趙莉文之父親,2 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 之家庭成員。甲○前因對趙莉文施以家庭暴力,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2 月14日以108 年司暫家護字第1474號裁定核發暫 時保護令,令甲○不得對趙莉文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行為,亦不得對趙莉文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詎甲○於109 年 2 月21日下午4 時10分許經執行員警以電話通知後即已確實 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接續以LINE通訊軟體發送如 附表所示之訊息予趙莉文,而此方式違反法院所為上開裁定 。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趙莉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執行員警曾文維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訊息截圖5 張。
㈤本院於109 年2 月14日之108 年司暫家護字第1474號暫時保 護令1 份。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民事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家庭暴 力案件訪查表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第2 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 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 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 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 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 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 ,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
同條第2 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9 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查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予告訴人,固已對告訴人造成 騷擾,而使告訴人心理上感到不快,惟並無證據顯示告訴人 對此感到痛苦畏懼,依前揭說明,應認被告所為係屬騷擾之 聯絡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聲請意旨認應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1 款規定論處,於法尚有未洽,惟此僅係違反保護令之行 為態樣不同,所犯罪名並無二致,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附此敘明。又被告於同日先後違反保護令之犯行,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單純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民事暫時保護令之裁定內容,禁止其對告訴 人實施騷擾行為,仍無視於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在當日未生 任何爭執情狀下,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騷擾告訴人,顯 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且對於告訴人之生活安寧造成相當 程度之干擾,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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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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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 年6 月20日 │要孝順小媽,免得你哪天出車禍去│
│ │下午12時59分許 │世,小媽不給你上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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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日 │小媽說你身材就像村姑 │
│ │下午2 時59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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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日 │(女子裸露不雅照片4張) │
│ │下午6 時4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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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日 │要對小媽孝順,或許妳哪天出意外│
│ │下午6 時16分許 │,我和小媽會裝模作樣去探望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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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日 │妳阿母那頭全是心血管問題暴斃,│
│ │下午6 時23分許 │意謂著妳們姊妹也含高度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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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日 │妳們死了就死了,我不會去看一眼│
│ │下午6 時23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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