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振昌(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
8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朱振昌起訴後,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本院審理中死亡 ,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 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