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0年度,13號
PCDM,110,易緝,13,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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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川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年5月9日繫屬於 本院後,被告業於109年1月21日死亡乙節,有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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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