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楊文顯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楊智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62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