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28號
PCDM,110,交簡附民,28,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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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楊文顯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楊智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62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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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