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668號
PCDM,110,交簡,668,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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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順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順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 行:「嗣於翌日(29日)0時14分許,行經至同市區○○街0 段00號前,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呼氣檢測」,應更正為: 「嗣於同日23時33分許,行經至同市區○○街0段00號前, 為警攔查,並於翌日0時14分許,對其施以呼氣檢測」;暨 應適用法條應補充:「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 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 ,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 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 ,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 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仍 執意騎乘機車上路,對於交通安全造成危害,兼衡被告智識 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職業為臨時工、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755號
被 告 周順興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順興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交簡字第4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4月28日 21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之某餐廳內,飲用啤酒2瓶 後,竟仍於同日23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自同市區之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欲前往便利商店購買香菸。嗣於翌日(29日)0時14分許, 行經至同市區○○街0段00號前,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呼 氣檢測,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始悉 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順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 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各乙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 凌 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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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