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35號
PCDM,109,附民,835,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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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原   告 沈沛緹
被   告 許淳淨


      張品妤


      葉天蕙


上列當事人間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據 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二、查被告許淳淨張品妤葉天蕙被訴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判決皆諭知無罪,又 原告沈沛緹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復未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併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 知無罪判決,仍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依據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判決駁回,且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既經駁回 ,其所提出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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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