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
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民 國110 年2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0 年3 月18日提 起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載「上訴理由 容後補呈」),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 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逾期未為 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