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28號
CHDV,110,訴,528,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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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洪瑞菊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誌峰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37,3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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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