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賴暐穎
被 告 賴劉嫦娥(即賴逸郎之承受訴訟人)
賴孟君(即劉逸郎之承受訴訟人)
賴壬嵩(即賴逸郎之承受訴訟人)
賴建嵩(即賴逸郎之承受訴訟人)
賴啓明
訴訟代理人 魏恊政
被 告 賴啓助
賴啓瑞
賴怜惠(即賴麗觀)
訴訟代理人 賴偉派
被 告 賴啓書
黃家麒
黃家勁
黃致鈞
上列三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中第二十行「面積27.54平方公尺」,應更正為「面積276.54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