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16號
CHDV,110,補,416,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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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堃城企業社即李建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923,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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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