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12號
CHDV,110,補,412,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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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邦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晉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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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