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0號
CHDV,110,消債更,10,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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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祈晟 住○○市○○區○○里○○街○○0巷 0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祈晟自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 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約為200多萬元,前於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109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180號)。聲請人現於彰化監獄服刑中,每月收 入僅有勞作所得約1千元,每月以家人寄入數千元及勞作金 支應日常生活費,名下無財產。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最近3年內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投資,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可稽,堪認聲請人確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亦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 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4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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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