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10年度,1號
CHDV,110,司財管,1,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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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
聲 請 人 程光儀律師

關 係 人 陳敏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失蹤人陳干(即陳于)財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及確定墊付之管理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元。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失蹤人陳干(即陳于)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 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 裁定選任為失蹤人陳干(即陳于)之財產管理人,失蹤人業經 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109年度亡字第3號裁定宣告失 蹤人陳干(即陳于)死亡。失蹤人陳干(即陳于)名下之土地前 為公同共有,失蹤人因該筆土地經他公同共有人請求分割共 有物而涉訟,聲請人為此提出答辯並親自到庭,於上開訴訟 判決後,聲請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並申請土地所有 權狀,失蹤人於前開分割共有物訴訟所取得之土地,因遭他 人無權占用並於其上搭蓋建物,聲請人委任李淵源律師代理 ,依民法第767條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聲請人為妥適處理財 產管理事務,總計已遞狀6紙,足見本件財產管理事務之龐 雜,為此聲請核定報酬新台幣(下同)180,000元,及目前 之代墊費用71,350元,共計247,250元。又本件既為關係人 陳敏輝發動選任財產管理人程序,渠自應就財產處分之難易 、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管理財產程序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 估,而本件財產管理事務繁瑣、程序完備曠日廢時,財產亦 有難以支應管理報酬之情形,本件實有由關係人墊付財產管 理人報酬之必要性,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之規定,核定關係 人應墊付本件財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251,350元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家事聲請宣告死亡狀、台 灣新生報新聞紙、本院家事法庭開庭通知書、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1019號民事答辯狀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李淵源 律師事務所委任契約書影本、民事起訴狀影本、廣告費收據



、掛號函件執據、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地政規費收據、 公證書及管理財產目錄(上述皆為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 實。本院以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失蹤人 陳干(即陳于)之財產管理人後,聲請人已進行分割共有物訴 訟,聲請人為管理財產向本院聲請宣告失蹤人陳干(即陳于) 死亡,經本院109年度亡字第3號裁定宣告陳干(即陳于)於民 國44年1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堪認聲請人就失蹤人之管理 事務業已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及代墊費用,應 予准許。
 ㈡聲請人主張已支出各項代墊費用共71,350元,包含閱卷費用3 40元、郵務費用177元、公示催告登報費200元、地政規費1, 533元、車資5,000元、委任李淵源律師代理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751號拆屋還地費用60,000元、公證費4,100元,業據聲 請人提出費用支出表及各收據影本為證。其中就聲請人委任 李淵源律師代理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1號拆屋還地訴訟,支 出60,000元部分,此屬財產管理之範疇,聲請人就管理財產 之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屬於勞務之分擔,此核屬管理報 酬之範疇,非因管理財產所為之代墊支出,此部分於報酬內 一併審酌。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財產管理事件已支出之代墊 費用為11,35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財產事務花費之 時間、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及進行之職務內容等情,酌定財 產管理報酬為100,000元應屬適當,而前開管理報酬及代墊 費用,應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又管理財產報酬之酌定為法 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 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至聲請人聲請命關係人陳敏輝墊付財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 用,因失蹤人名下尚有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541-3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1,聲請人之財產管理人報酬及 代墊費用可就該財產受償,尚難認財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 費用有難以受償之情形,應無命關係人陳敏輝先行墊付之必 要,聲請人聲請命關係人陳敏輝墊付財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 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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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