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嘉升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素珠
人 樓
張文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55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08年3月28日 2,400,000元 1,250,000元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無 002 108年4月9日 768,000元 448,000元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無 003 108年9月27日 565,200元 280,800元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無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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