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24號
CHDV,110,司票,524,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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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相 對 人 曹永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52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3月5日 22,000元 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8日 WG0000000 002 109年2月3日 18,000元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6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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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