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吳吉晃
上列聲請人吳吉晃因與相對人宋承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吉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
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
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
,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