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董振茂
相 對 人 王明國
關 係 人 郭騵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國明之前手即關係人郭騵駿於民國 (下同)104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萬元,約定利 息按年息六厘,違約金按每月3分計算之,清償期為104年8 月27日,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萬元之 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關係人不依約清償債 務,而抵押之不動產雖於106年6月6日已移轉與相對人,然 依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伸港鄉 福新 545 2593.1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