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66號
CHDV,110,司拍,66,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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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吳育森


相 對 人 黃柏誠

黃麒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復按拍賣抵押物程序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所謂形式審 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內容,判 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8年非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就當事人間 所提出外觀證明文件,依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有擔保債權存在 ,法院自應准許裁定拍賣抵押物。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件是 否為真正,實際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如有爭 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 序聲明其爭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2日 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600,000元,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記清償日期10 9年2月26日業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尚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 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 能處置,併予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6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中東段 0000-0000 6,246.30 4分之1 黃麒泰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中東段 0000-0000 709.94 全部 黃麒泰、黃柏誠持分各2分之1 003 彰化縣 芬園鄉 中崙段 0000-0000 4,071.05 36分之1 黃麒泰 004 彰化縣 芬園鄉 中崙段 0000-0000 423.83 144分之4 黃麒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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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