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61號
CHDV,110,司拍,61,2021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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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賴明耀



相 對 人 廖秀珠賴明發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賴明發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日向聲 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元,未約定清償期,並提供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500,000元之抵押權。詎聲 請人履向債務人賴明發催討上開借款,均不獲付款,因債務 人賴明發業於109年5月19日死亡,且無人繼承,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642號裁定選任相對人廖秀珠為 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再催促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亦未獲清 償,為此以遺產管理人廖秀珠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收據、 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6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竹塘鄉 面前厝 370-10 550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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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