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53號
CHDV,110,司促,705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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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錢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自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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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