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陳明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肆仟
玖佰陸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明湘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
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
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964元
,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496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
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