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1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順利
債 務 人 林易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